- 扫一扫 -

- 留言 -

天津: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 粉磨站全面停产

2019/09/11 09:58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厅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称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后实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称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后实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其中提到,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生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我局对《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5日至20日,我局在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设置了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联系电话:87671342、87671815;电子邮箱:wanghu@hjbh.tj.gov.cn

    2019年9月5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2.2本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6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响应措施

    5.3.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

    各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市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3.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各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移动道路机械(清洁能源除外)。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全市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9)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外环线以内道路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10)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5.3.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各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5)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移动道路机械(清洁能源除外)。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全市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9)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体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外环线以内道路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本市其他机动车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10)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5.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责任追究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


编辑:俞垚伊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最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审议通过!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多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明确了排污单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遵守其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许可证不得排放。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申请与审批流程、排污管理、监督检查等程序,并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1日天津水泥市场价格行情动态

3月21日,华北水泥价格指数为113.28,环比上升0.65%,同比下跌19.93%。同时天津P.O 42.5散装水泥报价365-409元/吨。

[视频]涨价50/吨! 京津冀地区水泥价格尝试推动上调 落实情况待观察

12日起北京、天津、河北唐山以及河北廊坊等地通知水泥价格上调50元/吨,实际落实情况需进一步跟踪观察。

陕西建材科技公司获评省国资委“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近日,陕西省国资委发布《关于命名表彰2023年度陕西省国资委文明单位(标兵)的决定》,陕西建材科技...

东方希望渑池铝业再获环保荣誉

3月5日,东方希望渑池铝业被渑池县委、县政府授予“2023年度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先进企业”荣誉称号。渑池铝业始终秉承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保理念,高标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控各项环保指标,打造清洁文明的生产现场。公司先后完成了锅炉、焙烧、石灰超低排放、物料大棚改造等30余项环保技改项目,获得了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同时,公司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源头和过程管控,实现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粉尘等常规污染物的超低排放,彻底消除了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为渑池县打好......

[独家]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减量替代要求弱化为等量替代是个案吗?

弱化的解释为,语音上由较强的音变为较弱的音的现象。结合反馈意见,则理解为,新乡有关县市违规出台规避产能置换文件,其结果致使环山环保科技公司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该强化减量置换弱化成了等量置换。

华新:严格按照产能批复来错峰生产

严格按批复产能组织生产和严格执行停窑天数是水泥熟料供给侧改革、减污降碳的必要手段。

[视频]重污染天气未停工四川自贡一水泥厂设备被查封

1月10日,荣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水泥厂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的要求。

重污染天气未停工,四川自贡一水泥厂设备被查封

和料搅拌间内有一台装载机正在转运搅拌好的生产原料,晾干区堆放有刚生产出来未晾干的水泥管道。

河北邢台生态环境局:深入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

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水泥企业4000吨/天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在采暖季减少错峰时间;对完成环保绩效创A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确保企业不停产、不限产。

中建材信息、天津院等单位项目入选2023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水泥行业智能质量管理解决方案、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工厂数字化设计与建设一体化解决方案和广州博依特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建材行业能碳智能管控解决方案入选。

吉尔吉斯斯坦Терек-Таш水泥集团董事长一行到访中材国际

吉尔吉斯斯坦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建材市场前景广阔,他希望,基于中国建材集团全球最大的综合性建材产业集团的优势,双方未来进一步扩大合作,为吉尔吉斯斯坦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023年天津市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

据中国水泥网水泥大数据显示,2023年,天津市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是155.00万吨。

2024-01-11 产能 天津市

2023年天津市商品混凝土价格走势

据中国水泥网水泥大数据显示,2023年天津商品混凝土月平均价格最高是1月443.33元/吨,最低为11月413.33元/吨,全年平均价格431.76元/吨。

2024-01-10 混凝土 天津市

2023年天津市水泥价格走势

据中国水泥网水泥大数据显示,2023年天津水泥月平均价格最高是1月446.07元/吨,最低为12月328.21元/吨,全年平均价格369.54元/吨。

2024-01-10 水泥价格 天津市

水泥厂注意了!2023—2024年 京津冀、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这样治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方案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将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中大气污染治理的重大工程。

2023-12-30 环保 大气污染

一图读懂《浙江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图读懂《浙江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浙江发布最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泥窑及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分别为Ⅰ阶段10、50、100mg/m3,Ⅱ阶段10、35 、50mg/m3。

湖北重污染天气绩效企业名单公布!水泥行业34家企业上榜!

1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湖北省2023年第一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A、B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的公示。

[视频]超3.5亿元!国家“给钱”了!海螺、南方、红狮等都有份

据了解,多地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情况已经发布,小编统计部分地区发现,海螺、南方、华新、红狮、台泥等多家水泥企业拟获得资金支持,累计金额达35544万元。

国务院再发新行动计划!水泥行业超低排放任重道远

超低排放已逐渐成为新建水泥生产的标配,现有水泥生产线技术改造的目标。

最高2293万元!重庆7家水泥厂获中央资金支持

近日,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多家水泥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总额达七千多万!浙江10家水泥企业将获得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从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提前批)分配表中获悉,浙江10家水泥企业将获得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视频]最高超千万!福建五家水泥企业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近日,福建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2023年第二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期)拟安排情况的公示》。

陕西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1家水泥熟料企业A级、6家水泥制品企业引领性!

12月15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第五批绩效分级拟评为B级及以上企业名单》的公示。

新疆重污染天气(第四批)绩效评级结果公布!

12月1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2023年兵团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第四批)的公告。

停窑至月底!湖南郴州市调整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停窑时间!

湖南郴州市工信局调整了华新水泥等四家水泥企业的错峰生产停窑时间,从2023年12月8日至12月31日,增加的停窑时间可在2024年一季度调整。此举旨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调整为82个!有你的城市吗?

此次行动计划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总数调整为82个。

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外地区未要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至于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发布水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电解铝、水泥制造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我国大气污染治理进入爬坡过坎关键期

刘炳江表示,这种情况下,今年中国空气质量确实有点波动,但是这个波动属于正常的,恰恰反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蓝天保卫战”既是攻坚战又是持久战,需要我们持之以恒、不懈努力。

12月11日天津水泥市场价格行情动态

12月11日,华北水泥价格指数为113.86,环比上升0%,同比下跌29.39%。同时天津P.O 42.5散装水泥报价352-397元/吨。

推广水泥行业新能源中重型货车 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洛阳提升扬尘精细化治理水平 让扬尘不再“飞扬”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而扬尘污染治理则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课题。

安徽淮北市加强对水泥等行业应急管控,大气污染防治再升级

安徽淮北市在12月2日至6日期间,因为持续弱气压场控制导致污染物逐日累积,空气质量污染风险较大,因此采取了一系列应急管控措施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这些措施包括对发电、水泥、焦化、砖瓦窑等行业,涉气重点企业,工地施工单位等实施管控

川渝地区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

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年度错峰生产基准天数140天+X天(X为根据环保、能耗、减碳、环境敏感时期等因素实时调整的停窑天数)。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向海南省转交第二批环境信访交办件

涉及大气污染类型的群众信访举报件最多,其次是噪声、水等污染类型。

天津水泥院承接的乌兹别克斯坦7500TP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收到业主表扬信

天津水泥院承接的乌兹别克斯坦7500TP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以下简称“乌兹WKCP项目”)实现首车散装水泥发运出厂,标志着公司项目咨询管理任务圆满结束。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发布!

11月15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河南省2023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的公告。

天津水泥院承建的永登祁连山三线预热器/水泥窑技改项目顺利通过项目验收

近日,天津水泥院承建的永登祁连山三线预热器/水泥窑技改项目顺利竣工并通过项目验收,取得阶段性成果。

陕西金龙水泥拟获得中央大气染防治资金支持

近日,陕西生态环境厅公示了中央大气染防治资金拟支持项目,其中陕西金龙水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在列。

最多1000万!海螺、新天山等多家水泥企业获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近日,贵州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下达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第一批),其中有多家水泥及建材企业,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

21家水泥企业列入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

工信部发布了《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诊断服务任务清单》,其中包括水泥行业21家企业。

10月23日天津水泥市场价格行情动态

10月23日,华北水泥价格指数为114.77,环比下降2.17%,同比下跌29.01%。同时天津P.O 42.5散装水泥报价354-396元/吨。

宁夏发布《2023-2024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从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赛德水泥:生态优先 向绿而行

近日,记者走进位于红花岗区深溪镇的遵义赛德水泥有限公司,干净的厂房、智能化的操作展示现代工厂的新貌,也体现出“生态优先 向绿而行”的实效。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4-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7.74
2024-04-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4-15

青海省

¥ 416.22
2024-04-15

甘肃省

¥ 372.95
2024-04-15

陕西省

¥ 322.73
2024-04-15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4-15

云南省

¥ 331.85
2024-04-15

贵州省

¥ 323.46
2024-04-15

四川省

¥ 350.24
2024-04-15

重庆

¥ 327.49
2024-04-15

海南省

¥ 402.19
2024-04-15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06.64
2024-04-15

广东省

¥ 325.85
2024-04-15

湖南省

¥ 296.87
2024-04-15

湖北省

¥ 311.39
2024-04-15

河南省

¥ 327.33
2024-04-15

山东省

¥ 301.62
2024-04-15

江西省

¥ 317.07
2024-04-15

福建省

¥ 307.55
2024-04-15

安徽省

¥ 311.22
2024-04-15

浙江省

¥ 330.18
2024-04-15

江苏省

¥ 307.72
2024-04-15

上海

¥ 332.73
2024-04-15

黑龙江省

¥ 390.49
2024-04-15

吉林省

¥ 331.13
2024-04-15

辽宁省

¥ 302.53
2024-04-15

内蒙古自治区

¥ 337.13
2024-04-15

山西省

¥ 317.79
2024-04-15

河北省

¥ 349.26
2024-04-15

天津

¥ 338.21
2024-04-15

北京

¥ 349.43
2024-04-16 12: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