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交通运输部发文,“双证”正式取消!
7月17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官网近日公布了2019年交通运输部第17号令、18号令、19号令、20号令,分别是关于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进行修改的决定。......
7月17日消息,交通运输部官网近日公布了2019年交通运输部第17号令、18号令、19号令、20号令,分别是关于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进行修改的决定。
其中,《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增加了一条内容作为第十四条,其内容为,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增添的内容为,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一是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已经取消,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二是明确对于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据了解,在2018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曾发布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表示,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同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而此次规章的修改,则表明政府部门从法规和监管层面,落实了取消“双证”的政策。
上述文件施行时间均为自2019年6月21日起。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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