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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严格禁止新建水泥等产能过剩项目

2019/07/18 11:16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项目。......

  近日,经湖南省发改委网站获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重大战略部署,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湖南省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发布《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鼓励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入合规园区。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对不符合要求的落后产能项目,依法依规退出;对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项目。

  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办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湖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守护好一江碧水”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根据国家长江办印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导向,确保我省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岸线、河段、区域和产业四个方面,适用于我省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量项目参照本细则逐步调整。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建设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码头工程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港口岸线使用的管理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手续。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岸线使用意见的,不得开工建设。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第四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以下项目:

  (一)高尔夫球场开发、房地产开发、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等项目;

  (二)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火力发电建设项目;

  (三)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探矿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紧缺矿种资源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的设施建设;

  (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项目;

  (五)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建设设施;

  (六)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原真性、破坏自然景观的设施;

  (七)其他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和国家禁止的设施。

  第五条  机场、铁路、公路、水利、航运、围堰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应多方案优化比选,尽量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一) 各类开发区;

  (二) 索道、缆车、铁路、水库、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 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住宿疗养设施;

  (四)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五) 其他与核心景区资源、生态和景观保护无关的项目、设施或者建筑物。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九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从事围湖造田造地等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围)垦湿地、挖沙、采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的紧急防汛期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

  第十一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以下简称“岸线保护区”)应根据保护目标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划在岸线保护区内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禁止在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和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因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长江干流湖南段、湘资沅澧四水干流及洞庭湖)岸线1公里范围(指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详见附录)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鼓励长江干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入合规园区。

  第十九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第二十条   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石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建煤制烯烃、煤制对二甲苯(PX)等煤化工项目,按程序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落后产能项目,依法依规退出;对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要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第二十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办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直厅局各负其责,确保实施细则的落实落地。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联合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负面清单实施细则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落实实施细则不力的,按照有关程序追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用期满后,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实施细则的解释。

编辑:余婷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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