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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有所反思

2012/02/22 00:00 来源:中国水泥网评论员 冉冉

日前,陕西咸阳一水泥厂矿山发生一起石料坍塌事故,事故发生后当地县政府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事实上,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时,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也应是防范和整改措施之一。实行定期巡回监察、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边坡滑落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针对这些事故隐患需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避灾路线)等是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中国水泥网》转载了《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消息“陕西咸阳一水泥公司瞒报致死2人事故”。2月13日下午,咸阳菊花水泥(泾阳)公司矿山发生一起石料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目前,该企业已被责令停产整顿,咸阳市政府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介入。

  事故发生起因是矿山车间正在对矿区“高陡边坡”进行治理,指派人员到现场开展治理前的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到现场后,不幸被坍塌石头掩埋,经送往淳化县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应该分析,矿山车间班长在15时左右到现场,发现两人被掩埋后是否立即向矿山车间负责人报告?如报告了,矿山车间负责人是否立即向菊花水泥(泾阳)公司负责人报告?如报告了,按规定公司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现在从消息分析,最先知道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咸阳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咸阳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是接到报告还是举报不清楚,第一时间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是市安监局或是其他职能部门不清楚,在什么时间接到的报告或举报不清楚,报告或举报人是谁也不清楚。在此情况下,泾阳县安监局的结论:“事故发生后,咸阳菊花水泥(泾阳)公司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至少是说服力不强。咸阳菊花水泥(泾阳)公司是迟报、或漏报、或谎报或瞒报还有待于事故调查结论。

  从报道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陡边坡坍塌。200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文《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200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坚决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露天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深入推广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切实保证安全。”显然,菊花水泥(泾阳)公司没有按国家规定做到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应该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县安监局在得知事故后,按程序向县政府汇报,向咸阳市安监局报告。县政府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咸阳菊花水泥(泾阳)公司下发强制措施意见书,做法正确。但与此同时是否应该反思,象此类生产安全事故原本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作为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实行定期巡回监察、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边坡滑落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和针对这些事故隐患需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避灾路线)等职责。所以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也应该把菊花水泥(泾阳)公司在日常生产中是否受到安全监管作为调查内容之一,或者说县安全监管部门去监管了没有。因为高陡边坡的形成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就可切实保证安全。同理,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时,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也应是防范和整改措施之一。

  只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得到认真整改,其以后的生产得到安全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生产必须安全”才落到了实处。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水泥网无关,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w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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