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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助磨剂行业健康发展需多方给力

2012/01/06 00:00 来源:中国水泥网评论员 冉冉

作为助磨剂作用于物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些相关的理论还在探讨。没有可以“通吃”的助磨剂,不同的品种助磨效果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助磨剂推广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助磨剂有着一把钥匙开一个锁的意思。......

  中国水泥网12月30日发表了文章《助磨剂?三聚氰胺?水泥企业缘何禁用助磨剂?》。文章反映了助磨剂企业——襄樊安格尔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延生从事助磨剂行业想“助”却又点无助的尴尬。值得方方面面思考。

  粉磨工序是决定水泥实物质量的关键环节,同时又是较耗电的环节。因此,水泥企业对此既重视又十分慎重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没有十分把握,不愿尝试新工艺也是正常的。

  建材行业有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的推荐性标准,既然是推荐,那么采用或不采用完全是悉听尊便。作为助磨剂企业应该先有“推荐”认识,推荐重点在荐。作为助磨剂作用于物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一些相关的理论还在探讨。没有可以“通吃”的助磨剂,不同的品种助磨效果也不尽相同。这就决定了助磨剂推广的艰难性和复杂性,要“荐”没有点韧劲是不行的。

  在一定程度上助磨剂还真有着一把钥匙开一个锁的意思。助磨剂与水泥企业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按标准规定“评价工艺外加剂应由含这种工艺外加剂的水泥与不含工艺外加剂的同种水泥进行比较,以其差值或相对值表示其对相应水泥性能的影响程度”。“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工艺外加剂时,应提供(规定所)要求的试验报告,并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用于水泥生产”。如果水泥企业要采用,前期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后对粉磨工艺的改善或提高也可能不甚理想。即使有效果,作为水泥企业还要评价在实际生产应用时,给生产成本、管理和生产工序带来什么影响,影响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等等都得考虑。作为海螺集团在没有十二分把握之前,拒绝使用助磨剂也在情理中。

  助磨剂企业首先要与水泥企业就助磨剂在生产线上试验达成共识,在试验方案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使对水泥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减到尽量的小,为此可能造成的损耗尽可能低。对于成果的分享使用也要有统一意见。现在磨机单机规模大,要做试验,尤其很可能需要多次实属不易。尽可能通过实验手段取得数据,减少在生产工序直接试验的次数和时间。对试验的费用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产品损失一要降低,二要双方合理分担。提高水泥企业愿意试用助磨剂的积极性。

  助磨剂企业还应真正把着力点放在“磨”上,把“磨助”透了,再考虑“助”混合材掺加。主业就是助磨。

  在试验报告核准后,助磨剂企业要严格遵守供货合同,做好各项服务,协助水泥企业制订操作规程、掺加助磨剂的管理规程和配置必须的工况监控手段,协助水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在现在市场监管不太规范的情况下,助磨剂点对点供应更为保险。助磨剂企业与水泥企业共同尽心尽力,不要使之出现标准所指的“因掺加工艺外加剂引起的质量纠纷”,虽然标准也明确了“由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一旦到了这一步,双方伤了和气,谁也没有“面子”。

  作为水泥企业应该把使用助磨剂可以作为企业节能可选择的路径之一。从助磨剂的应用史看,从有应用助磨剂的水泥企业看,在对助磨剂品种正确选择和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单位时间产出量,也就是有增产节电效果。如果有条件企业自主研发助磨剂也是很好的选择。如助磨剂企业的研发实力强、实验方法及检测手段领先,水泥企业借助于助磨剂企业之力,结果应该是双赢。

  刘延生董事长也看到了国家工信部已委托中国水泥协会着手研究制订《水泥助磨剂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助磨剂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对规范助磨剂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该抓紧。

  建议主管部门在《准入条件》中强化对第三方水泥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规范。作为中介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工艺外加剂时,应提供的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对质量纠纷进行仲裁检验。因此,要严格规定第三方不得与助磨剂企业或水泥企业有任何经济利益上的瓜葛,如有,要重罚,直至取消检验资质。

  刘延生董事长对助磨剂行业发展的表态是,一为壮大自己,二为携手大型水泥企业,深入合作。态度积极而诚恳。有了刘董这样的从事助磨剂事业的人士努力奋斗,加上方方面面给力,助磨剂行业前景将会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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