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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水泥新增产能项目

2021/08/02 15:20 来源:甘肃省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7月2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其中强调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甘政发〔2021〕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等规章规定,现发布《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1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核准机关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接国家规划编制完善我省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积极对接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于煤矿项目,要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将产能置换作为煤炭行业基本产业政策,项目申请核准时,需提供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核准机关按要求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属地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注重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要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真正把审批变为服务。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要同步下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各地各部门按规定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分别通过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直接报送或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同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市(州)政府、兰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甘政发〔2017〕57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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