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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阴阳合同,造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2021/03/15 16:32 来源:嘉兴生态环境

2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100余袋废物中耐心仔细翻查,找出一张印有“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半成品标识单”的单据,为案件的侦破取得关键线索。专案组当晚顺藤摸瓜找到了该运动器材公司(产品包括头盔)。......

典型意义

调查工作细致,百袋废物中发现破案关键线索。

追究刑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务必不要以身试法。

嫌疑人现场指认产废工艺流程,及时认定危废。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以下简称横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镇山坡下倾倒大量工业固体废物。接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查,发现现场油漆味严重,露天堆放有100多袋废油漆渣、废树脂以及少量废弃头盔等,目测总量明显超过3吨,涉嫌刑事案件。横沥分局迅速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专案组,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根据现场勘查发现的油漆渣和废弃头盔等线索,专案组对案发周边区域50多家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将目标锁定为头盔生产企业。2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100余袋废物中耐心仔细翻查,找出一张印有“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半成品标识单”的单据,为案件的侦破取得关键线索。专案组当晚顺藤摸瓜找到了该运动器材公司(产品包括头盔)。

经查,刘某进伙同刘某知冒用“东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无危废处置资质),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与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将其油漆渣、废树脂等以每吨1350元的价格承包处置。刘某进再以每吨700元的价格转给刘某知非法处置。今年1月20日,刘某知接收涉案公司9.94吨油漆渣、废树脂后,于2月21日凌晨,在案发地倾倒3.61吨,余下的一直存放在车上伺机倾倒。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环保主管人员的指认及环评文件(环评文件中明确指出涉案物为危险废物),涉案漆渣、废树脂系危险废物。

经查,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签有两份处置合同,一份以每吨1万多元的价格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一份以每吨1千多元的价格与刘某进、刘某知冒用的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仅将少量产生的危废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大多交由刘某进、刘某知处置。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涉事人未对处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知晓刘某进、刘某知的环保科技公司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查处情况

1.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刘某进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七条的规定,东莞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环保主管人员、相关危险废物收运和倾倒人员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横沥分局依法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总经理贺某、环保主管人员何某及刘某进、刘某知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启示

1.全面细致搜查,顺藤摸瓜高效查处

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存在隐蔽性,倾倒行为往往发生在不易被发现的地点和时间,较难抓到现形,案件侦办线索较少。要追溯倾倒废物来源,往往需要办案人员仔细观察、细致搜索、认真分析,不放过蛛丝马迹,抽丝剥茧,方能找到线索和突破口。该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100余袋废物中耐心仔细翻查,找到一张半成品单据,为案件的侦破取得关键线索。横沥分局开展地毯式排查,迅速锁定嫌疑企业。

2.追究刑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务必不要以身试法

本案中,涉事企业的环评中明确涉案物属于危险废物,但该企业明知刘某知、刘某进无相关许可,仍与其签订一般工业固废转移处置合同,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东莞某运动器材公司相关人员也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要心存侥幸,应该以此案为鉴,不要以身试法。

3.由当事人现场指认,形成危险废物认定的完整证据链

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危险废物认定。该案件中,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将涉事运动器材公司的环保主管人员带到倾倒现场,让其指认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工序和工艺。生态环境部门遂结合该公司环评资料,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直接出具书面意见认定为危险废物,免去了检测鉴定的流程,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产废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主体处置,受托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产废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意义有两点:

一是体现了产废单位违法委托处置危险废物导致的法律责任风险。2016年修正的固废法已明确禁止产废单位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等经营活动。2020年固废法修订后,对产废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及法律责任,包括其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本案中未通过检测鉴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而是结合当事人对现场的各类固体废物产生工序和工艺的指认和公司环评资料等证据,直接对危险废物的属性进行了确认。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的相关要求,通常需要通过检测鉴定作出危险废物鉴别。然而,依据《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据对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的全面调查,形成关于危险废物属性的完整证据链,直接认定危险废物属性,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依法规范固体废物管理

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

以案释法,学法明理。今天来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这些规定: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编辑:梁爱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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