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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水泥企业依然要面对市场需求不足的形势、生产成本上升的趋势,行业将面临着极大的经营压力。
2016年7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450号)。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通过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投资”)参与认购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和减持计划的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77号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1450号)。根据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现将通过吉林金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投资”)参与认购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和减持计划的有关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2016年8月24日,通过金塔投资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宋尚龙、孙晓峰、徐德复、刘树森、王化民、陈继忠、张凤瑛、姜余民、李廷亮、韩冬阳、孙弘、李斌、王劲松、于来富、刘晓峰、杨毅鸣、田奎武、王友春、翟怀宇、秦音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自亚泰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2016年4月16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亚泰集团股票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亚泰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不减持所持有的亚泰集团股份,也不存在减持亚泰集团股份的计划;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4、如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情况,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承诺因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亚泰集团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编辑:虞凯飞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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