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产业政策:
1. 严格执行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目录的规定,鼓励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建设大型熟料基地,在靠近市场的地区建设大型水泥粉磨站(60万吨/年以上)。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
2. 加强对水泥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建设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并做到规范设计、合理开采,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对采后矿山必须进行复垦。鼓励企业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提高资源利用率。
3.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与装备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鼓励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
4. 支持企业抓紧采取节能降耗、减少排污、清洁生产等措施。保证达到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违规建设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水泥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5. 鼓励水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加强研发能力,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生产实践,提高我国水泥重大技术装备的设计、制造水平。鼓励大型水泥技术与装备的出口,支持有实力的水泥企业走出国门开展水泥建设工程总承包和直接投资办厂。
6. 以市场为先导、以资产为纽带、以优势企业为龙头,推动水泥企业跨部门、跨区域的重组联合,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泥企业生产集中度和竞争能力,鼓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和工艺,尽快淘汰落后产能。
7. 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它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按规定进行核准而自行建设的水泥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新建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建设用地,银行不得提供信贷支持,证券部门不批准上市或扩股融资。
8.水泥类投资项目,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不具备发展条件的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能力,防止不顾环境影响的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水泥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比例须达到35%以上。鼓励水泥企业利用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外资和私人资本投资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的项目,银行应根据独立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要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水泥建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国外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对国内水泥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并购协议,须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9.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制定水泥熟料国家标准和修改水泥产品标准;完善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筑物使用年限。
10.产业政策与法律、法规相结合,探索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采取上大关小、鼓励地方政府和大企业通过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加快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
11. 发挥行业协会的咨询参谋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关水泥行业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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