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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全面封杀袋装水泥

 中国水泥网 [2003-9-10]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8月27日,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召开进沪水泥统计工作座谈会,向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五省通报了上海市全面落实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决定,并要求五省就散装水泥进入上海市场的各项具体工作提供配合和支持。

  前不久,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第二批建筑材料目录,袋装水泥被正式列入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同时明确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上海市外环经内、效区(县)政府所在镇和“一城九镇”内的建设工程(包括重点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从2004年1月1日起,上海市所有城镇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对违反这一规定者,上海市建委或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可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及主要责任人可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方面相信,随着此项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到位,一张堵截袋散水泥的无形拉网将迅速支起,一个以上海为龙头的跨越式发展的华东发散格局也将生机勃发。

来源:中国建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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